另外, 澳大利亚于1994年成立了一个基因技术顾问委员会,隶属于工业技术学部,由生物科学家、法律、伦理、生态环境学家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科组成,负责对基因技术的安全性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向政府提供咨询, 同时制定有关安全标准并予以实施。
澳大利亚建立了一套针对基因技术国内统一的法规体系。法规框架分为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南3个层次。
《基因技术法2000》于2001年6月21日起生效,管理范围涵盖任何对基因或其他遗传材料进行修饰的技术(不包括有性繁殖和同源重组)。为实施该法案,制定了《基因技术法规2001》、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各州各地区间的《基因技术政府间协议2001》以及各州或地区的相关法规,在法规之下制定了10余个技术指南。2007年,对法律法规进行了微调,《基因技术法修正案2007》和《基因技术法规修正案2007》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澳大利亚对转基因生物按生物和产品两类管理。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和进口等活动,由隶属于健康和老年部的基因技术管理办公室在基因技术执行长官的领导下按照《基因技术法》管理,基因技术执行长官由总督任命。转基因产品根据用途由相关部门注册或管理,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全国工业化学品通知和评价局、治疗产品管理局和澳新食品标准局分别负责源于转基因生物的化学农药和兽药、工业用化学品、治疗产品以及转基因食品注册或管理。
新西兰于1993年制定了《生物安全法》,1996年制定了《危险物质和新型生物体法案》,这两部法规是新西兰在转基因食品管理方面的主要法规。
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为转基因食品添加识别标签是强制的。所有来源于基因技术的有机产品食物,或含有来源于使用了基因技术的有机产品成分的食物,都需要强制添加标签;所有会在最终食物中出现异常DNA或蛋白的转基因食品和材料都需要强制添加标签;某些特定的包含转基因食品或材料作为起主要组分的食物,其最终食物中会出现异常DNA或蛋白,需要强制添加标签。
资料来源:于洲,《各国转基因食品管理模式及政策法规》,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