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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生物技术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10  浏览次数:525
核心提示:加拿大于1985年颁布了《食品和药品法》;1993年,制定了对生物技术产业的管理政策,规定政府要利用《食品和药品法》和管理机构对转基因农产品进行管理,具体的管理机构为卫生部产品安全局、农业部食品检验局、环境部;1994年,发布新食品安全性评估标准;1995年,《食品和药品法》中又增加了《新型食品规定》,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
        加拿大于1985年颁布了《食品和药品法》;1993年,制定了对生物技术产业的管理政策,规定政府要利用《食品和药品法》和管理机构对转基因农产品进行管理,具体的管理机构为卫生部产品安全局、农业部食品检验局、环境部;1994年,发布新食品安全性评估标准;1995年,《食品和药品法》中又增加了《新型食品规定》,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

加拿大的监管方式与美国有很多相似性:凡经卫生部门审查批准进入市场销售后,该转基因产品就被认定为实质上等同于传统食品,一般不强制要求添加特殊标志。 在加拿大,负责法规和标签的权利机构是卫生部,其所属的健康保护局在加拿大食品检验局领导下进行管理。该局根据1995年制定,1998年修订的《新食品管理条例》和1994年制定的《新食品安全评价准则》的规定,对生物技术食品进行管理。加拿大的新食品法规以 “实质等同性”原则为基础,并要求生产商在新食品销售和发布广告前的45天内向健康保护局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新食品的普通名称、研制和生产的过程及发生的任何主要变化;有关新食品的使用还应包括制作指导及食用量的估计;在加拿大以外的使用情况以及标签上的所有内容。按加拿大食品管理局授权,该国的食品标签由加拿大卫生部和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制订。准则要求其标签内容必须真实且容易理解,并且不能造成误导。那些对于健康和安全可能有影响的食品,如可能引起过敏、或可造成毒性、成分及营养的改变,则实行强制性标签。要求生产商在标签上标识是否含有某种成分,但这种标识是真实的并且不造成误导。

在加拿大,任何食品,包括转基因食品都需要针对例如过敏性,组成成分以及营养变化这些安全隐患进行特殊的标识。对于转基因食品,若与食品安全性有关的如过敏性、食品组成和食品营养成分发生了变化则需进行特殊的标识,这种标识必须能够明确的警示消费者和易受感染群体。标识必须真实,通俗易懂而又不误导消费者,不能够对食品的特征、价值、组成、优点或安全产生错误的印象。任何肯定的(包含)或者否定的(不包含)的标识都是允许的,只要该标识符合事实,并且没有欺骗和误导。原则上,安全且有营养的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应该和非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一致。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产品中含有针对性的基因修改,必须通过特殊的标识来告知消费产品的变化。